成功案例——无证矿区治理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
知识点 01
什么是非法采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在实际法律运用时,由于矿产资源开采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监管方面的特殊性,非法采矿一类的刑事案件中存在罪与非罪、罪轻罪重、责任分担、证据采信等诸多争议问题。
2022年,乌海市国土资源局海南区分局,因与乌海市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公司法人就多次发回重审的行政处罚纠纷,向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分局报案,举报乌海市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公司法人涉嫌非法采矿罪。乌海市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公司法人再次委托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指派何绥生律师、左莹莹律师、张子涵律师作为本案两位被告人的辩护人。
非法采矿行为大部分是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标准后才有可能行政违法行为转为刑事犯罪,因此,大量证据均系由国土资源部门收集、制作,而本案正是此类情况。经过我所律师仔细阅卷后发现,国土资源部门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乌海市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公司法人具有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主观要件。
知识点 02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非法采矿罪,须同时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的无证开采行为须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而何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以下简称“25号司法解释”)我们可知,是:(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产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
4、犯罪主观方面:非法采矿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追求非法牟利的目的无证擅自开采。
本案案情简述
本案中,2012年前后,乌海市政府出台了煤矿采挖区进行相关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政策,由于当时相关公司属于三权不变性质的公司,为增加乌海市的税收,经由市政府协商,要求成立乌海市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对相关煤矿采挖区进行相关地质环境治理,并由政府作出相关批文,分别为:2012.3.28,委托人公司向海南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对于乌海市政府批复的治理区范围内的5万平方米先行进行开工,海南国土资源分局于2012.4.20向海南区政府提出的上述开工请求进行《意见请示》,同时明确了委托人公司的治理范围及地理位置;海南区人民政府于2012.4.20分别经过部门领导、区领导批示、承办单位及个人全部签字后进行了最终同意确认,并于2012.10.16向海南区公安分局发函,请公安分局向委托人公司供给火工品。至此委托人公司2012.9.2至2013.10期间实施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审批程序合法、治理范围合法。
海南区国土分局于2014.6.17向海南区政府请示,委托人公司申请对空白塌陷区进行治理,海南区国土分局向海南区政府建议先开工治理,并按照储量报告分期缴纳价款;海南区人民政府在政府收文专用卡的部门领导意见、区领导批示、承办单位意见中,分别由各负责人签字后表示确认同意请示内容;海南区国土分局根据海南区政府批示于2014.6.30向海南区公安分局发函,请其向该公司的治理项目供给火工品,至此委托人公司自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年底的项目审批程序、治理范围同样合法。
其次,无论是海南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的程序性文件(收文专用卡发文字号19),还是海南区国土资源分局的请示性文件、或是向海南公安分局发送的函告,都是上述行政机关外化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着委托人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公司也对该外化的行政行为产生了合理的可信赖性;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收文专用卡【发文字号19】已经实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2号,乌海市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基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采空区治理以及治理过程中的残煤回收及回填行为,并不存在任何非法采矿的主观目的。故,根据上述非法采矿罪的构成四要件可知,乌海市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并不具有主观故意,其成立及后续行为均系按照当时政府政策性要求。即便,按照近些年较为流行的犯罪成立三阶层理论,本案中乌海市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也并不符合非法采矿罪中的“有责性”。
案件结果
在经过详细阅卷、对相关法条仔细研读、以及理解相关立法原意后,我所律师积极与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通过合法合程序的诉前辩护意见交换,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了《不起诉决定书》。